夫妻离婚不离债 共同债务需偿还
刊发时间:2024-02-21
A3版
作者:本报通讯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债务,在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通过以下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镇康县勐捧镇居民蒋某地(蒋某兴之女)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先后两次向蒋某兴借款18000元,分别用于2012年发展养猪业投资5000元,2019年偿还盖房所欠债务13000元。蒋某地与刘某于2020年9月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蒋某兴向刘某讨要18000元欠款,刘某一直以借款不属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只向自己一人讨要为由拒绝还款,多次索要未果后,蒋某兴遂将刘某诉至镇康县人民法院。
考虑到该纠纷事实清楚,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高效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镇康县人民法院勐捧中心法庭办案法官便联系案件当事人(蒋某兴、刘某和蒋某地)到法庭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和释法说理,找准症结,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再三释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欠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需共同承担。最终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刘某、蒋某地共同承担18000元债务,刘某分三期偿还蒋某兴13000元;蒋某地一次性偿还蒋某兴50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4.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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