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送人”越过国(边)境,判了!
刊发时间:2024-06-05
A3版
作者:
没有交通肇事,没有开车越过国(边)境,只是“开车送人”,被告人鲍某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于2023年4月与一名叫“尼块”(身份情况不详)的男子网上取得联系,“尼块”让其运送欲偷渡到缅甸的人员,每运送1人承诺支付1500元好处费。同年4月10日、4月15日、5月9日,被告人鲍某驾驶白色皮卡车从临翔区先后三次运送共8人到沧源机场附近的小路交给来接应的“尼块”。同年5月10日,鲍某通过微信转账取得11500元好处费。
审理情况
由于被告人鲍某系佤族,法庭了解到其使用汉语交流存在障碍,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庭审阶段法院还专门为其聘请了精通佤语的翻译人员为其进行同声翻译,顺利完成庭审过程。
临翔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明知是欲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非法运送出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决被告人鲍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偷越国(边)境类犯罪是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对象,无论是自己偷越国(边)境,还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都构成犯罪。广大群众、尤其是居住在边境地区的群众,切勿非法逾越国(边)境这条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通讯员 周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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