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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精药品知多少?

    刊发时间:2024-07-04

    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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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精药品临床上广泛概念指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我国最新麻精药品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品种

      截至目前,我国现已列管459种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具体如下:

      一、《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种】

      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49种】

      三、《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6种】

      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增1种】

      五、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4种】

      六、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4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4种】

      七、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32种】

      八、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新增整类】

      九、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3种】

      十、瑞马唑仑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1种】

      十一、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1整类+18种】

      十二、奥赛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苏沃雷生、吡仑帕奈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目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增1种麻醉药品、6种精神药品】

      十三、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地达西尼、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莫达非尼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新增1种麻醉药品、2种精神药品】

      二、滥用的危害

      1.产生成瘾性,危害身体健康

      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久而久之,会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一旦停止,使用者会产生多种不良反应,包括失眠多梦、急躁不安等,最严重的是猝死,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破坏滥用者的心理健康

      滥用麻精药品,会破坏人体的高级神经组织,引起人的精神心理异常、智力下降,导致人的性情大变,扭曲了人的人格,最终导致心理变态或精神失常。

      3.诱发犯罪,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麻醉、精神药品的滥用不仅挥霍掉大量的社会财富,还会导致无数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青少年已经成为现在相关药物滥用的高危人群。

      三、听说过的 “网红药”

      “蓝精灵”

      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属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它是蓝色片剂,含在舌头下,舌头就会变蓝,泡在酒水或饮料里,会轻微泛起蓝色,所以被称为“蓝精灵”。氟硝西泮本用于治疗失眠,但其能使人快速入眠的特点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它的遗忘与睡眠作用明显,可使人快速进入睡眠状态,也会干扰人的记忆力。其一旦和酒精混合使用,可令服用者肌肉处于过度镇静状态,一定程度上使人丧失行动能力;大量使用可致神经兴奋,产生幻觉,并容易使人上瘾、产生强烈的依赖性。

      “迷药之王”

      三唑仑是一种新型的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失眠的效果比氟硝西泮略强,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为淡蓝色片剂,有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的性质,因此不会做成液态药品,更多做成药片服用,溶于白开水后无色无味,几分钟内起效,药效比普通安定强数十倍,可导致受害人昏睡几十分钟到几个小时不等。

      “减肥药”

      主要成分:芬特明、芬氟拉明。因食欲抑制功能而被作为减肥药使用,但我国并未批准上市,大剂量使用时具有兴奋和致幻作用,可导致焦虑和精神紧张,并可诱发高血压、心悸、心动过速和心力衰竭等不良反应,严重危害健康。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进口单位持 《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三十九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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