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分手,彩礼能否要回?
刊发时间:2024-08-06
A3版
作者:刀晶晶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如果男女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在同居一段时间后分手,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案情回顾:李某与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因罗某怀孕,李某与罗某于2019年4月举行订婚仪式,李某在订婚时给付罗某彩礼3.86万元。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在李某家中,罗某于2019年11月产下一名男婴,但孩子出生几天后不幸夭折。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经常因琐事争吵产生隔阂,于2021年12月分手。在此期间,李某与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诉请罗某全额返还彩礼,但罗某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彩礼,是李某对自己的补偿,无须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罗某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李某的彩礼3.86万元,在婚约解除时应当退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方经济状况和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酌定判决罗某返还李某彩礼1.6万元。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均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甚至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我们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构建和谐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报通讯员 刀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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