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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沧市2024年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2024年第4号)

    刊发时间:2024-08-23

    A2版

    作者:

      雨季即将来临,野生菌也将陆续上市,为有效预防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不食用剩余隔顿的野生菌,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五、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产生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

      六、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

      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八、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不轻信所谓的“民间经验”。宣传引导要做到入村入户,人人知晓。

      九、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和辨识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减少死亡。

      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来历不明、辨识不清的有毒野生菌上市销售。

      十一、各县(区)一旦发生野生菌中毒事件,必须全力组织应急救治、查清中毒原因,并按照“一事三报”(初报、续报、终报)的要求,及时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不得出现隐瞒、谎报、漏报、瞒报情况。

      广大群众如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临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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