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处罚!
刊发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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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利剑护蕾”专项行动中,查明双江县辖区内某餐饮店向7名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1件。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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