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网首页
  • 时政聚焦
  • 临沧要闻
  • 公示公告
  • 边地文化
  • 人文地理
  • 沧江网评
  • 文明临沧
  •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深化边疆立法实践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地方立法思考

    刊发时间:2024-09-09

    A3版

    作者: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原则、方向、路径,为我们做好地方立法提供了遵循。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地方立法置于国家立法、国家立法置于法治体系、法治体系置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地方立法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以高质量立法推动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法律是国之重器,是治国安邦的准绳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一)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多年的关键因素。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奠基于先秦、初步建立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时代、完备于宋元明清,2000余年间,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形成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明德慎刑、和谐无讼的法律思想和民为邦本、德治仁政、轻徭薄赋、注重民生等国家治理理念,进而形成了政治法律一统、民族人口一统、版图疆域一统、主流思想一统的“大一统”核心价值,极大丰富了中华文明的法治内涵,极大推动了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谱写了中华大地民富国强、众安道泰的辉煌史诗。

      (二)现代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事业快速发展的强大保障。中华法系止于清末,但“形止而神不止”。从清末以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到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原理,汲取中华法系精神营养,借鉴西方法治有益经验,建立起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几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极大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

      (三)新时代法治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的坚强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批判、继承、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中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法律体系”升级为“法治体系”,以中国之制极大地推动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二、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推进我国立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一)深刻认识地方立法的重大意义。地方立法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既能解决本地区事务、调整社会关系,又能实现地方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地方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赋予地方立法权有助于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使立法权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进而推进法治体系建设进程。地方立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把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二)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把握实施性,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使上位法规定更加具体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把握补充性,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关于地方事务的条例、规定,为地方发展和地方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把握探索性,按照“不抵触”原则,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三)学习运用地方立法的新模式新经验。各地人大坚持守正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体现地方特点、符合立法规律的立法模式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比如,区域协同立法,沪苏浙皖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川渝两省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协同立法。又如,流域共同立法,云南的赤水河、泸沽湖保护立法在协同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再如,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是全国首个解决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三、把握地方立法规律和特点,以高质量立法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实践

      临沧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方,必须牢牢把握立法服务大局之“要”、法治为民之“本”、担当作为之“责”,不断开创高质量立法新局面,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有益经验、贡献边疆智慧。

      (一)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转化为做好地方立法的具体实践。二是坚持人大主导。在立项环节,紧跟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提出立法需求;在起草环节,及时沟通协商,将立法的重点难点解决在前端;在审议环节,强化人大的审核把关职能,加强研究论证。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分析转化代表议案建议、梳理研判民生需求等途径和方式,找准立法选题切口;通过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把立法同本地实际具体地、历史地结合起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通过立法达到“满足群众需求、改善民生福祉,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法治化、提升治理效能”的目的。

      (二)处理好六对关系。一是处理好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关系。在牢牢把握“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临沧实际、突出临沧特点、彰显临沧特色,扎实开展立法实践,让地方立法有“临沧味”。二是处理好实现部门意愿与满足立法需求的关系。应全面客观地看问题,兼顾各方利益与需求,让地方立法真正解决问题、回归立法“本源”。三是处理好民族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应统筹指导、各有侧重,在民族立法中注重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尊重民族差异,保护合法权益;在地方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发挥地方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四是处理好德与法的关系。坚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让法律与道德相向而行;坚持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注重道德的非法律化和教化功能,通过村规民约约束、调解化解、教育引导等方式发挥道德作用。五是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既不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也不急于求成、脱离实际,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六是处理好立法与执法的关系。把立法和执法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用立法解决执法存在的问题,用执法把纸面上的法规变为现实中活的法规。

      (三)做好七项工作。一是发挥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咨询库的作用,提出更多体现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期盼、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立法建议。二是抓好立法规划计划的调研论证,把事关高质量发展大局、事关改革堵点痛点、事关群众热点难点的立法项目选上来、定下来、立出来。三是人大要提前介入、全程介入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可操作性。四是遵循和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程序,大到法规题目与内容匹配性、章节与结构设置合理性、条文排列顺序逻辑性,小到标点符号、阿拉伯数字都要严格把握、精准运用,切实把党言党语、文言文语、土言土语转化为法言法语。五是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适时组织研究立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立法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推动提高立法质效。六是推动法规在实践中的运用,加强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相关人员法规培训、地方立法宣传等工作,把法规宣传好、解读好、阐释好、运用好。七是搞好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评估,适时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立法“回头看”,评价法规实施情况,查找制度自身不足,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法规。


    222

    联系电话:0883-2143727

    投稿邮箱:ynlcrbs@126.com

    未经临沧日报社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