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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伙非法买卖枪支被判刑

    刊发时间:2024-09-18

    A3版

    作者:

      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控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枪支弹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今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临翔区凤翔街道忙角社区唐某某家中,以800元的价格与唐某某(另案处理)购得一支射钉枪。4月17日,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组,在处理马某某涉案的客货两用微型车交通事故中发现,车内后排有疑似枪支的物品,随后在车上查获一木质枪托、枪管以及22颗射钉弹等。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被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审理情况

      经临翔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并对被告人查扣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的行为,均会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也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对枪支管理的认识,从自身做起,不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共同维护国家安宁、社会稳定和人民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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