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高举旗帜引领发展
刊发时间:2024-10-10
A1版
作者:瞿姝宁
云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高举旗帜引领发展
制定出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重要法规,地方立法成果丰硕、特色突出;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质询监督,率先出台加强预算绩效监督办法,人大监督有力有效;健全“双联系”制度,完善履职服务平台,人大代表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近年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先后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保障和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常委会党组带头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坚持“第一议题”学习制度,以理论武装保证政治坚定,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从2015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向省委全面报告年度工作,在省委领导下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工作要求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把加强履职培训作为做好工作的基础性举措,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牢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坚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机制,建立健全预算审查前听取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在开展立法论证、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时,召开五级人大代表座谈会,充分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地方立法对促进基层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三个定位”,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加强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截至目前,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数量为400件:省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227件;昆明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9件、其他州(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4件。其中,经济、民生等领域立法成果显著,民族、生态等领域立法特色突出。
为加强人大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创新工作机制,丰富方法手段,拓展广度深度,推动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依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发展、重要民生事项等开展监督,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敢于动真碰硬,持续探索质询监督,持续深化专题询问,用好用足刚性监督手段;持续强化跟踪问效,紧盯问题整改,通过开展后续调研、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等方式,压实整改责任,推动解决群众关切的重点问题。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基础,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使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密切“双联系”,坚持邀请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赴基层调研时召开五级代表座谈会等机制;着力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实效,深化代表履职服务管理,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着眼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扣“四个机关”新定位,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以履职新成效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云南日报记者 瞿姝宁
原载《云南日报》2024年10月9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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