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联组会议行政检察工作专题询问问答录
刊发时间:2024-11-05
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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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开展全市行政检察工作专题询问。
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开门见山,围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建议、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发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主动配合行政检察工作、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进行询问。
问答一
询问人:吴罕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询问问题: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使命。请问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是如何“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
应询人:赵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询答复:行政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检察机关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司行政检察,至今已有36年。在这36年中,行政检察一直履行着既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因此,行政检察被形象比喻为“一手托两家”。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加强,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则和重要任务,党和国家,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更高,愿望更强烈。在深化和做实行政检察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决策部署,紧扣临沧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主动顺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融入法治临沧和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履职,奋力推进临沧行政检察发展进步。在精准监督和“穿透式”监督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以行政检察理念更新统揽和推进行政检察。确立了立足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立足以行政诉讼监督为核心职能的前提,以精准监督为导向,以双重监督为支撑,以实质监督为主线,以类案监督为补充,以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为抓手的深化做实行政检察的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谋篇布局行政检察工作,形成了以案件办理为中心,行政争议焦点分析、矛盾纠纷化解、类案因素分析、检察建议制发、领域治理协商同步思考、同步谋划的全流程、全周期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全市上下逐步形成了行政检察思想行动“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狠抓案件办理质效提升。通过强化行政案件办理质效意识、细化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标准、加强行政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规范行政案件办理行为等措施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落实到每一个检察官和每一个办案细节和环节上,案件办理的质效得到提升。在做实行政诉讼监督中,聚焦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中有纠偏、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检察公开听证、调查核实、数据共享等开展精细化审查,行政审查违法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不断上升,行政检察监督更加精准有力。三是优化行政检察办案监督工作模式,推进行政检察实质化开展。一方面,深化了党中央关于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学习领悟,建立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堂学习、法律适用会研、矛盾纠纷会商化解等机制,把行政检察融入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深化法治政府和法治临沧建设的大局中,克服就案办案、就案论案的单纯业务思想和做法。另一方面,针对临沧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案件体量小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以市院为枢纽,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横向衔接贯通,市、县(区)检察院行政检察案件统一管理、线索统一会研、力量统一调配使用、重大典型案件集中办理等内部有序衔接,上下步调一致的行政检察工作新模式,在对行政诉讼精准监督的基础上,向基层检察院、向基础工作“穿透”。四是突出工作重点,打造行政检察履职新增长点。我们结合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中的特点和突出问题,确立行政非诉执行、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生态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四个重点领域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毒品犯罪预防控制、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行业治理、交通安全出行、食品安全、水库河道治理、安全生产等7个履职重点。将行政检察嵌入检察服务中,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构建实体、热线、网络一体履职平台,县区依托“枫桥式”检察室,向园区、口岸、重点乡镇等延伸,促进行政检察向基层、向人民群众、向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和推进社会治理“穿透”。
问答二
询问人:曹宪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凤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询问问题: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多处提到以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开展监督,可见检察建议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请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有什么特点和优势?我市检察机关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和实效性?
应询人:刘期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询答复: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主要有适用范围广、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类型多样等特征,具有纠正错误、推动整改、督促履职的功能。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刚性监督手段相比,检察建议具有平和规劝和被监督者容易接受的特征。为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全市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加强类案监督,提升检察建议质效。2023年以前,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违法情形、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个案检察建议多,而针对司法办案、社会治理中多发性问题的类案检察建议少。在解决个案中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基础上,注重对某一类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向某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领域制发检察建议,促成相关部门或领域的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逐步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类案监督案件45件。二是加强介入调查,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主动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注重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尽量做到提出的建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切实提高检察建议质效。三是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和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到办案中,通过办案发现普遍性、深层次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四是创新送达方式,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在文书送达过程中,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的见证和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建立抄送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及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事项,在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五是建立检察建议后续跟踪机制,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检察建议制发以后,主要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助被建议单位完善整改措施,确保检察建议落实见效。同时与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以季度通报检察建议、意见采纳回复机制,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向市司法局通报,由市司法局督促整改落实。对于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问答三
询问人:戎正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询问问题:在调研中发现,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案源单一、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量少质弱等问题。而广东珠海、清远等地检察机关,在全面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知晓率的同时,通过内部协同、外部协作、专项推进、一体履职,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着力破解制约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和瓶颈问题,行政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请问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是如何破解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在数字赋能检察工作中有哪些思考和谋划?
应询人:鲁正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询答复:多年以来,行政检察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或者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线索移送,线索来源方式单一,且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加之部分群众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不了解、执法司法信息不共享等,造成监督线索发现难的局面。面对这一局面,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破解难题:一是以专项监督为牵引,综合履职谋求共赢。积极落实最高检、省院的专项活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以“小专项”开展监督。2021年以来我们结合最高检开展的“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及今年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了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225件。开展“被冒名顶替婚姻登记”领域专项活动,加大对区域内婚姻登记重复、冒名登记问题的排查力度,督促错误婚姻登记信息整改30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的行政检察监督,对存在的执法不规范、越权执法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29份,促进交通运输领域严格规范执法。二是加强内部行政检察资源整合,坚持“内部聚力”,打“整体战”。根据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及省院印发的《云南省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线索一体化管理工作办法》,将分散在其他业务部门的行政检察职能归口在行政检察部门行使,统一行政检察案件出口。如2023年以来,通过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30条,调查核实后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30件。三是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按照最高检《关于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市级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机制,采取上下一体组建工作专班、联合办案等方式整合市县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增强对案件线索的发现力度及办案质效。四是探索数据赋能提升监督质效。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的要求,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监督,如临翔区院利用大数据对3000余名吸毒人员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发现有7名吸毒史人员的出租车、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未被吊销,存在上路运营的风险,通过监督督促行业部门加大对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的核查与监管力度,堵塞监管漏洞。下步,我们将围绕理念重塑、技术学习、融合办案、打通数据壁垒四个方面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一是坚持高位谋划,树立数字检察思维。强化数字检察工作理念,将大数据理念贯穿检察履职各领域和全过程,充分遵循本地客观实际,积极运用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并打造符合本地实际、能够推动本地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最高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学习运用,开展相关数据运用技巧实训课程,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升行政检察运用数字技术办案的能力。三是融合办案,组建一体化专班式办案单元。建立来自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乃至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人员融合式办案专班,增强大数据监督所需求的复合能力和整体水平。四是争取各方面支持,打通数据壁垒。大数据赋能的关键在于掌握大数据资源,目前因执法司法部门间信息不共享、数据难以获取,我们将在地方党委和各级党委政法委支持下,争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办案机制,进行相关数据的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形成办案合力。
问答四
询问人:罗成贵(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询问问题:在调研中发现,我市行政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理解重视和支持配合不够,“两法衔接”平台录入积极性和平台使用率不高,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没有实现完全共享。请市人民政府简要介绍市级行政机关与市人民检察院在信息互通共享方面的情况,以及在下步工作中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应询人:张庆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应询答复: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府检联动工作,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构建了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要工作共同开展的良好共享互动机制。一是建立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市级各行政机关积极与市人民检察院沟通会商,共同研究制定了一批行之有效的机制制度,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促进了府检信息互通共享。如市人民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检察院、市水务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等。二是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工作落实。市级各行政机关认真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环食药知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具体工作规定》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明确“两法衔接”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调整充实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人员,充分发挥“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增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工作合力。今年以来,市级司法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犯罪线索81条,立案56起;市人民检察院立行政监督案件55件,发出检察建议书49份,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60起,市级行政机关均按要求进行办理。三是加快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坚持把“两法衔接”平台作为向检察机关推送信息、移送案件的重要媒介,积极按要求开展平台录入使用工作,2023年共录入案件3866件,今年截至10月份已完成录入6016件,录入量、录入率大幅提升。下步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将采取四个方面的举措,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行政检察工作纳入法治宣传进机关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对检察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接受检察监督。二是进一步完善府检联动机制。不断拓展府检联动机制的内涵,建立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机制,依法全量提供检察机关需求数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府检联动、信息互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三是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平台推广运用。针对“两法衔接”平台使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方面是完善平台硬件设施建设,做到应配尽配,另一方面是加强平台运用、维护,在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平台规范化使用培训,提高录入质量,做到应录尽录。四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通过同堂培训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与刑事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衔接程序等方面的业务交流培训,切实提升“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化水平。
问答五
询问人:方宾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询问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请问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如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下步工作中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
应询人:张礼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应询答复: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律义务,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临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司法。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0022件,审执结67229件,检察机关就全市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案件31件。结合检察院向大会所作的《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全市法院在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接受检察监督机制。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明确检察机关提出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法律有重大分歧或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均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推动“法检”两院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同向发力,共同推进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卷宗调阅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摘录行政案件案卷及关联案件案卷37次270件。二是认真研究办复检察建议。近三年,共收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建议36件,办复36件。全市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对检察建议中涉及案件全案复盘,举一反三,对法律适用、裁判文书撰写、法庭笔录规范等方面逐项整改,制定出台案件质量评查、落实院庭长阅核等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倒逼提高案件质量。辖区审判执行综合排名由2021年的全省第15位上升至全省第3位,连续三年排名保持全省前列。三是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市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诉前调解环节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到办案现场听取争议诉求,参与指导行政调解;在审判执行环节,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到执法一线见证监督,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近三年,全市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案件12件,有10件达成和解协议,2件当事人撤诉息诉,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受理的行政案件从2022年的606件下降至目前的103件,降幅83%,居全省第2。下步工作中,全市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理念,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举措,深化法检“两院”良性互动,凝聚工作合力,以能动履职和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立足法定职能,建立法检“两院”常态化工作交流会商机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通过年度会商、专项会商等方式,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司法尺度等实务问题共商共议,同题共答,共同推动公正司法。在市检察院的牵头推动下,年内已开展2轮次工作会商。二是联合组织开展同堂培训。借助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省外优质法律资源,围绕法律理论、专业提升、学术交流、司法实务等方面,常态化组织开展同堂培训,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经常性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三是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个案办理,共享信息化办案数据,针对案件运行态势共同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汇报党委政府。针对行政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协调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共促行政案件诉源治理,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效果。
问答六
询问人: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询问问题: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仍有短板,比如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不坠底,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等。当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企业经营压力越来越大,营商环境也面临重大考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部署开展了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活动。请问市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在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方面还将持续强化哪些措施?
应询人:刘期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询答复:“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始终服务全市中心工作大局和发展第一要务,深入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和服务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自最高检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助企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高质效办案为抓手,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是畅通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民营企业绿色窗口,畅通企业控告申诉渠道,一站式办理涉案控告申诉案件。同时加强与工商联、侨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溯源治理等工作机制。深入落实《临沧市亿元企业成长服务行动方案》《临沧市“与企同行·助企成长”帮扶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检察官访企活动,通过常态化入企调研、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问需于企,不断细化服务措施。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召开企业家座谈会11次,检察官访企49次。二是高质效办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首先是依法办理涉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积极履行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责任,督促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其次是积极开展涉企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如临翔区院办理的郭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临沧文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系列案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履职,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再次是加强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如沧源县院办理的县林业局与临沧诚浩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发展、违法状态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后,通过联合行政机关走访企业、召开案件座谈会、公开听证等方式,为企业争取到“履行缓冲期”,在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的同时,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防止企业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三是强化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推动涉企问题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机制30个。如:临翔区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协作配合意见,镇康县院、云县院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双江县院与总工会、法院、人社局、司法局等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等。在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方面,我们将持续强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大对涉企(市场主体)行政诉讼案件的跟踪监督。对涉企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败诉后不执行、拖延执行、违法重新作出类似行政行为规避败诉判决的执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重点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及时恢复企业经营资质、是否及时解除对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大额罚款是否及时发还、企业损失是否赔偿到位等。二是着力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行政决定不当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撤销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赔偿等补救措施,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对行政处罚正确,但企业存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等实际问题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调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准予分期履行或者暂缓履行,切实为企业纾忧解困;对企业诉求不合理的,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三是积极推动解决企业治理问题。在监督办案中发现的涉企行政违法行为普遍性问题,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改正,另一方面适时将情况报告党委、人大、政府,推动问题在更高层面得到解决。对办案中发现的涉企违法违纪线索,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助力“清廉云南”临沧实践。
问答七
询问人:左金祥(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询问问题:在调研中发现,个别行政争议案件如行政赔偿、土地纠纷、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等,经过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但涉及争议案件的实际利益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存在“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情况。请问市人民检察院,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取得了哪些成效?下步工作中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应询人:鲁正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应询答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检察为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及省院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119件,其中:行政争议20年以上的4件、10年以上的3件、5年以上的8件,有2件案件获评云南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实践中,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具有案情复杂多样、矛盾尖锐、争议周期长等特点,案件背后往往涉及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社会稳定等各种因素,如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下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一是建立一体履职机制,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水平。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树牢“一盘棋”思想,完善顺畅的纵向一体履职机制,依法能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办理重大争议或重大影响案件时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请求办案指导,统一谋划,上下联动,确保化解工作有序开展。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分析研判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存在的风险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促使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重复发生,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加强与民事、控申等部门联动,对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因案致贫的人员符合司法救助的,积极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有力破解化解难题。二是建立公开听证机制,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质量。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公开听证,邀请具有广泛群众基础、较强释法说理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听证员,增强释法说理深度,提升群众的认同感,推进行政争议化解。在办理对重大争议或重大影响案件时,邀请人民听证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辩明、检察官把法说透的方式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听证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监督,增强司法公信力。三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合力。始终坚持把行政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向党委及党委政法委报告工作进展、重大案件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积极邀请行政机关、司法局、法院等单位参与化解,形成化解合力,群策群力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方式、手段最优。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衔接的制度机制,为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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