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网首页
  • 时政聚焦
  • 临沧要闻
  • 公示公告
  • 边地文化
  • 人文地理
  • 沧江网评
  • 文明临沧
  • 网购配件非法制造枪支获刑

    刊发时间:2024-11-08

    A3版

    作者:本报通讯员

      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杨某先后购买射钉器、钢管等配件,并准备好木质枪柄,在家中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将以上配件进行组装,非法制造了1支射钉枪,后将枪支藏匿家中。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自制枪支1支、射钉弹69发。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判决结果: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将扣押在案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69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法官提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极大危险性,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惩处。呼吁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到非法枪支的严重危害,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本报通讯员


    222

    联系电话:0883-2143727

    投稿邮箱:ynlcrbs@126.com

    未经临沧日报社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