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不动产登记宣传知识(一)

刊发时间:2017-03-08 A2版  作者: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八、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十九、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我市什么时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至2016年9月26日,我市八县(区)已全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人可到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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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不动产登记宣传知识(一)

刊发时间:2017-03-08 A2版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八、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十九、伪造、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我市什么时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至2016年9月26日,我市八县(区)已全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人可到各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