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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公共服务均等化

□ 宋琳琳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补齐城乡民生短板、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从法治维度看,基层公共服务不是单纯的政策福利,而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法定权利;均等供给公共服务更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宪定义务。坚守宪法根本遵循,健全地方法治保障体系,是破解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难题的必由之路。

一、法理逻辑:宪法构建起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规范体系

宪法的平等原则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起点。宪法所倡导的平等,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尤其强调对弱势区域、困难群体的倾斜保护。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等因素影响,城乡与区域发展存在客观差距,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制度安排扶持低收入群体,纠正资源配置失衡,保障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体依托。受教育权、医疗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均属于积极权利,无法仅凭公民个人实现,必须依靠政府主动供给公共产品、搭建服务平台。可以说,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全过程,正是国家践行宪法要求、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具体实践。

宪法确立了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法定原则框架,为厘清各级政府履职边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地筑牢根本法理遵循。其中,中央负责顶层设计、制定统一标准、统筹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则承担细化规则、落地实施、日常运维等职责。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上位法律完成规则具体化,下位法规实现制度承接与实操转化。当前,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的核心问题,正源于宪法规范向基层实践的法治化转化不够充分。

二、现实短板:制度保障不足与衔接环节不畅

一是地方立法碎片化,宪法要求缺少本土化转化。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专门法律,供给标准、权责划分、资金配比多依赖政策性文件,刚性约束力不足。省、市两级缺少统一专项地方性法规,区级因无独立立法权,只能依托规范性文件推进工作。这直接导致城乡公共服务建设标准不统一,乡村公共服务规范随意性较大;倾斜保障政策零散化,宪法实质平等原则难以落地。

二是府际权责不清晰,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根据宪法央地分工原则,公共服务实行分级共担,但基层普遍存在“事权下沉、财权上收”问题。教育、医疗、养老等大量民生事权下沉至区(县),而财政分担比例、转移支付规则缺乏法律界定。乡村、偏远地区公共设施建设和运维过度依赖区级自筹资金,受财政波动影响,不少民生项目推进滞后,进一步拉大了城乡服务差距。

三是监督考核偏柔性,履职约束力度不足。公共服务均等化尚未建立专项法定监督机制。人大监督多集中于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针对城乡服务差距的专项执法检查偏少;行政考核以内部绩效评价为主,未形成刚性问责制度,对压缩民生预算、拖延项目建设等行为约束不足。同时,群众诉求主要依靠信访渠道,法治化监督和表达机制尚不健全。

四是权利救济渠道狭窄,宪法权利易成“纸面权利”。现有法律未将政府未达标供给公共服务、不作为等情形全面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村级卫生室停办、乡村养老服务缺位、普惠教育资源不足时,群众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宪法赋予的民生权利缺少最后一道法治保障。

三、实践路径:以地方法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完善层级立法,推动宪法规范落地。由省级牵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性条例,以宪法平等权、社会权为立法导向,统一城乡公共服务建设标准,明确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法律服务四大领域的规范要求,增设针对乡村及困难群体的倾斜保护条款;市级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区分城区与涉农区域设置差异化服务标准;区级则通过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举措,将民生任务固化为法定履职事项,从制度层面杜绝政策短期化问题。

第二,厘清财权事权边界,夯实财政法治保障基础。依据宪法关于央地职权划分的原则,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省、州(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财政分担比例,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普惠性服务交由上级财政统筹兜底,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建立乡村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法定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规则;强化人大预算审查职能,对乡村公共服务预算不达标的方案依法不予通过,从源头保障资源均衡配置。

第三,健全监督体系,压实法定履职责任。市、区人大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制度,核查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并公开整改结果,依法运用质询等监督手段强化问责;将公共服务均衡供给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划定问责边界,严肃查处截留民生资金、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依托网格化治理机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公共服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司法保障效能。在地方司法实践中,适度拓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受理群众针对公共服务履职缺位的诉求。充分发挥村社法律顾问、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点的作用,为农村居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协助其依法维权。

第五,深化“三治融合”实践,激活基层自治动能。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引导村集体利用集体收益补充公共服务供给,将村级民生建设纳入村务公开范畴,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常态化监督,以基层自治法治化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添力赋能。

作者单位:中共大连市旅顺口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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