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绿色发展为根本属性,实现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是建设美丽中国、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核心路径。这种转型超越了一般的技术改进与产业变革范畴,实为生产结构、生活模式及治理方式的整体革新,关键在于通过制度重塑将生态代价转化为内生变量,实现经济收益与环境效益的双重提升。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凭借其稳定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为化解绿色转型中的利益冲突、保障转型平稳过渡提供了根本保障。探析科学化法治体系的构建路径,运用刚性法律手段抑制高排放、高耗能行为,配合激励制度推动清洁技术创新与生态价值转化,既具有法学理论深度又体现实践价值。
法治视角下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其法律基础源于生态伦理观与法治理念的有机融合,关键在于借助法律机制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统一。从法学理论层面看,绿色转型的法治实践体现了领域法思维与发展型法治的结合,以环境治理的交叉性问题为核心,整合各类法律调整手段强化治理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的绿色原则,将环保责任纳入民事主体行为规范体系,为所有民事行为划定生态底线,成为生态文明的民法基石,对法治实施形成价值引导——既要求法治建设维护生态环境的最低保障,又需实现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的顺畅转换,兼顾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行性与社会公平性。就制度功能而言,绿色转型的法律制度设计融合了约束与激励的双重逻辑:约束维度体现为禁止性规定与追责机制,限制危害生态的盲目行为;激励维度表现为财税等经济政策工具被赋予法律效力,以缩减绿色升级成本、增加绿色发展的可预期回报,带动企业自觉参与产业转型。这种约束与激励相互配合的复合体系,构成了绿色转型法治保障的支柱,既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理,又符合市场发展逻辑。
我国已初步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涵盖污染防控、资源管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制体系,为绿色升级提供了制度支撑。从法律体系层面看,相关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并着手制定气候变化单行法律,这标志着绿色转型立法已进入系统化实施的新阶段。各地方政府主动推进法治建设试点,通过地方立法细化绿色转型的制度要求,形成央地立法相互支撑的格局。从监管实施层面看,监管机制不断创新,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环境监管的精准化与高效化水平显著提升;政府部门采取精简审批程序与柔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绿色创新创造宽松条件,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了“柔性服务与刚性监管”的双轨机制。从司法维度看,环境案件审理体系持续完善,专业化法庭的设立显著优化了司法审理质量;预防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施,推动环境司法从惩罚性治理向预防预警和整体修复转型。法院采用生态环境禁止令、司法建议、补植复绿并辅以碳汇修复等方式,既有力遏制了生态损害扩大,也切实修复了生态损害,彰显了司法在绿色转型中的托底功能。
尽管法治支持绿色转型已初见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阻碍,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立法层面,法律体系整合度有待提升,部分法律条文存在零散化、割裂化问题;碳税等现代监管工具的立法空白,直接影响了碳排放调控的合法性基础;绿色相关标准体系存在分歧,绿色金融、产业认定等领域的标准差异可能造成市场套利空间,降低政策实施效率。在执法层面,各监管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白并存的情况,阻碍了执法效率的提升。在司法层面,生态损失索赔面临举证障碍,损害因果关系认定与赔偿数额核算等技术环节仍存在困难。
健全绿色发展模式转型的法治支撑体系,应当运用统筹思维,打造“立法引导、执法严格、司法支撑、多元共治”的综合治理模式。在立法层面,应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步伐,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行系统梳理,构建逻辑自洽、条款完备的法规体系;着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专项工作,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增补碳税税目,明确控排主体的法律约束与激励手段;实现绿色标准统一化,拟定绿色经济领域分类索引及金融扶持项目清单等,为企业提供可遵循的操作指引;深入挖掘地方立法潜力,推动经济特区与自贸港开展绿色财税金融协同立法探索。从监管实施维度,应构建多主体协同管理网络,搭建跨部门信息同步平台与联合办案机制,打破监管壁垒;提升“放管服”改革实效,创新生态项目审批模式,通过经费补助、税收抵扣、政府采购优先等激励措施,降低绿色工艺升级成本;借助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质量,形成智能化、全覆盖的环境监控网络,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靶向治理。在司法工作方面,有必要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提升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司法裁量基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公益诉讼制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细化损害评估及修复实施规范;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以司法建议为纽带推动监管机制完善。从社群共治维度,需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新格局,通过法律普及增强商界环保守法意识;指导行业协会制定绿色发展自律协议,督促企业提升自主规范水平;实施绿色发展信用管理,将破坏环境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树立“重信守诺者荣、背信弃义者耻”的社会意识。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